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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商业企业工作的学生W日前来电咨询,他们公司每隔一段时间会给员工定制工作服,然后要求员工上班时间需要统一着装,否则会影响到该员工的绩效考核。对于该笔服装费,一直是作为管理费用中的劳动保护费,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然而对于一些高管,除了定制工作衣,还会另外给予一定金额的服装费补贴。这部分服装费补贴按照高管的级别不同,金额也不同,但并不发放现金,而是由高管提供服装费的发票在规定额度内报销。那么这部分高管的服装费补贴,能不能也作为劳动保护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有两个概念需要先明确:哪些服装费属于劳动保护费范畴,而哪些服装费不可以纳入劳动保护费范畴。
属于劳动保护费范畴的服装费,要么是一些特殊职业出于安全保护等原因,必需穿着的保护类服装,比如电工、建筑工人等。还有一些是出于管理需要,为了提升企业形象而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统一穿着的服装,比如银行工作人员、航空公司空乘人员等。前者有国家关于职业劳动保护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什么异议,而对于后者,很多纳税人就对税法的理解各有不同。
笔者以为,企业出于管理的需要,为了提升企业形象,统一企业的工作服饰,首先得在公司的相关管理文件上有明文规定。该文件应明确企业要求全体员工或者什么级别以下或者什么工种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着企业统一订制、统一风格的服装,区分不同季节和性别,对于着装的风格及搭配都有明确规定,同时在该文件中要对这些工作服更新频率等内容有明确规定。除了有明文规定,还要看该企业是否实际执行了工作时间统一着装的规定,如果符合了这两点,基本可以确定该企业的这部分服装费是符合税法要求的“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的规定。
符合以上规定后,还要关注具体操作规程和发票的问题,只有这些操作也符合财务和税务管理的规定,才算完全符合了税法的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的操作上,笔者以为,需要以公司的名义寻找供应商为员工统一量身定做,由供应商统一开具工作服的增值税发票,如果本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增值税发票需要附清单,写明订制服装数量等内容。这样一来,企业就可以将这部分服装费的成本作为企业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W同学还提到,他们公司为了提升企业员工素质,邀请培训公司为企业提供培训和拓展训练的服务,为了活动方便,给每个参加培训的员工统一发放了一套运动服,由公司统一购买并统一入账,除了在培训时穿着,还要求在举行企业运动会等运动场合穿着,那么这种服装费能否属于劳动保护费?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些服装虽然是由企业统一采购并发放,也要求员工在企业举行某些特定的活动时统一穿着,但是这并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的规定,显然这服装费更符合福利费的规定。
属于福利费的服装费,必须在本企业本年度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比例内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超过部分就只能由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后自己负担了。而且,属于福利费的服装费,即便一般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因为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用于职工福利的购进货物或商品,其进项税金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至于本文开头时提到的为高管发放的服装费补贴,那实质就是变相的给高管发放货币补贴,可以作为企业工资成本,纳入该高管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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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年轻学生看了笔者去年的一篇专栏《民间借贷税问题》后咨询:去年下半年,他所供职的民企,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但被拒。去其他非金融机构一打听,利率可达银行基本贷款利率的4倍,有的甚至更高。后来经过内部调查,部分员工比较看好企业的前景,愿意借钱给企业,利率只需比银行基础利率略高一些即可。企业立即就找律师帮助拟定了借款协议,并从员工中筹集到数百万的借款,帮助企业渡过了难关。
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年息9.6%,先用后付,每半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的利息与本金一同归还。现在到了支付第一期借款利息的时间,企业也准备好了资金,但是这笔利息支付后,企业用什么凭证做账?这笔利息支付给员工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代扣代缴,那么税率是多少?支付给员工的这笔利息,是否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中小型企业没有太多的资产,民营企业的老板由于喜欢将企业盈利转到个人口袋,更是缺少可以向银行贷款担保用的抵押物,因此,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很多企业就开始了民间借贷之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路就是向企业员工借款,这就涉及到很多的税务问题,我们来一一了解。
企业向员工借款,收到借款时,可以以借款协议、借款收据、银行入账单等单据为凭证,登记做账。
支付利息的时候,不能凭员工手写的收据直接入账,需要持借款协议、双方证件等去当地地税机关申请税务局代开的资金使用费的发票。按照我国税法规定: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但具体的发票内容根据当地地税局的规定,但是一定得去地税机关开发票,否则企业是不能用来做账的。
在凭发票支付利息时,还需要代扣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这笔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和员工工资合并扣个税,需要单独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由于该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员工,因此企业需将税单原件交还给员工本人保存,而代扣代缴税款以税单复印件入账。
由于借款是用来企业购买生产设备和采购原材料,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因此这笔借款的利息原则上可以作为企业成本,但是否全额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答案是否定的。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经证明: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协议)。同时符合以上两点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向员工借款期限为2年,则企业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银行2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金额,超过部分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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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K来电,公司老板决定将其在国内的一些资产清理出售。一栋有电梯和中央空调的4层楼厂房,把税金也加上去,协议价格应该是多少,不太有谱。
按照中国税法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在购进时都没有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那么现在出售,是不是合并在厂房和土地使用权一起缴纳营业税呢?K是这样计算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购入原值为500万,现在价值为4000万,而中央空调和电梯预计售价300万。如果都按照5%的税率来算,需要缴纳营业税(4000-500+300)×5%=190万元(本文省略附加税,下同)。
K又提到税法上关于混合销售的概念,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就是混合销售行为。出售电梯和中央空调肯定是应该交增值税的,而出售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是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两类资产并在一起销售,应该是混合销售行为吧?她们公司是从事货物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如果按照这个说法,这项混合销售行为又应该交增值税。K问,她们公司这次出售资产的行为到底该怎么缴税?
首先,这项资产出售行为并不属于通常所说的混合销售,该公司的行为只是同时出售两种适用不同税目和税率的资产,并不是企业正常经营过程的混合销售行为。所以,不需要合并在一起缴纳增值税。
按照中国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该企业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销售额。因此,该企业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应该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而出售的中央空调和电梯,应该缴纳增值税。
K听到这里叫了起来,中央空调和电梯的适用税率是17%,当时虽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又不能抵扣。现在如果按照17%交增值税,那税负也太重了。又小声咕哝了一下,如果300万为销售价格(不含税),增值税就要交300×17%=51万呢。太重了,太重了!
这样可爱的学生让我忍俊不禁:K同学,你去看一下我上周的一篇文章《旧货的税问题》,其中谈到的问题跟你的情况有些类似。但是你们公司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属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税法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由于中央空调和电梯在购进时是用于建造不动产,因此按照规定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你们企业也的确没有抵扣,所以这两类固定资产在出售的时候,可以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经测算,该企业这次打包转让资产的行为,出售厂房和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175万元,出售中央空调和电梯缴纳增值税6万元,这比K最初计算的合并缴纳营业税的情况少缴税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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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往往少不了关于违约的条款。虽然中国法律并未明确违约金的法定比例,但在实务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一般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对超出部分,可不予保护。那么如果合同一方违约,支付给另一方的违约金要缴税吗?收取违约金的一方要开具什么凭证,违约方才能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呢?
阐述税务问题前,我们把合同粗分为商品销售合同和劳务提供合同两大类,然后再区分是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违约,还是采购方或接受服务方违约。因为不同的合同涉及的流转税不同,商品销售合同涉及的是增值税,而劳务提供的合同涉及的是营业税。因此违约方不同,纳税义务也不同。
首先,如果在商品销售业务中,销售方违约支付给购货方的违约金,由于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情形,也就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故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对于商业企业向销售方收取的各类费用中,如果有以违约金的名义收取,并且计算违约金的依据与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就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商业企业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若违约金额计算的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由于不涉及增值税,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则销售方必须取得购货方的合法凭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具体的凭据应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购货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支付违约金的银行凭证等。销售方在取得了购货方开具的合法凭据后,作为成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购货方取得了违约金虽然不必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和企业的其他收入合并一起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在商品销售业务中,购货方违约,中国税法规定,企业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违约金作为一种价外费用,取得违约金的销售方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销售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购货方据此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违约金既然包含在销售额以内,那当然也成为企业收入的一部分,需要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营业税劳务提供业务中,提供劳务方违约,则接受方不作为营业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也不必开具营业税发票,只需开具收据即可。虽然不缴纳营业税,但是收到的这笔违约金需作为企业收入的一部分,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劳务提供方可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营业税劳务提供业务中,若劳务接受方违约,则劳务提供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开具营业税发票给劳务接受方作为合法会计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部分违约金也构成劳务提供方的收入,需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以上违约都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若合同还未开始履行,或者合同因故不再履行时,支付的违约金该如何处理?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在合同实施前违约,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或合同因故不再执行,不论哪一方违约,支付的违约金都与流转税无关,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收取违约金一方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支付方凭对方收据、合同等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违约金支出一般都与企业经济业务有关,因此基本都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如果企业因违纪违规受到政府部门、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则该罚款只能作为营业外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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